证监会从严规范股权激励 哪些股票受影响? - 中国金融网
 首页 - 新闻 - 财经 -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科技 - 银行家 - 博客 - 汽车 - 体育 - 军事 - 娱乐 - 女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金融网 >> 证监会 >> 证监会动态·要闻 >> 正文
证监会从严规范股权激励 哪些股票受影响?
2008年5月7日 14点51分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打印字体: 收藏

  

【本文摘要】 中国证监会昨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今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还将不断完善。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昨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今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还将不断完善。

  备忘录对激励对象的规定更为严格。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以确保其独立性。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此外,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必须通过交易所网站详细其披露其职务。同时,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为防止授予价格过低,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还强调,上市公司行权指标的设定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而备忘录则明确指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规定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同时,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也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等这些重大事项。

  而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也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责任编辑:马丹蕊)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进入论坛进入博客
·敬告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30019号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金融网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金融网评论发表的作品,中国金融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金泉律师 黄启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MailTo:service@zgjrw.com 
 
联系电话: 86-10-68391639
传  真: 86-10-6839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