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审股权激励 业内人士称不够“严” - 中国金融网
 首页 - 新闻 - 财经 -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科技 - 银行家 - 博客 - 汽车 - 体育 - 军事 - 娱乐 - 女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金融网 >> 证监会 >> 证监会动态·要闻 >> 正文
证监会严审股权激励 业内人士称不够“严”
2008年5月7日 14点44分   来源:中财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打印字体: 收藏

  

【本文摘要】 针对目前制定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证监会近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价格、业绩指标、激励对象、推出时机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并强调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前的时间窗口内不得进行股权激励。

  业内人士表示,"从严"尚不够"严",若达监管目标需更具体措施出台

  针对目前制定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证监会近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股权激励价格、业绩指标、激励对象、推出时机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并强调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前的时间窗口内不得进行股权激励。

  利好前突击激励被叫停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12月第二批股权激励推出以来,截至今年3月末,共有41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大部分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为激励标的物,少部分以股票为标的物。然而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获得较低的激励授予价格,往往赶在公司资产注入、增发等重大事件之前完成股权激励方案,这其中不乏大型上市公司,如此前媒体披露的中粮地产(000031)等。

  此次证监会发布的备忘录则重点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偷步"行为有望遏制。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同时,上市公司在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从严监管尚待"后文"

  业内人士认为,备忘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但要达到监管目标还需出台更为具体的措施。可以看出,证监会此次下发备忘录的初衷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从严监管,但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备忘录所规定的要求尚不够"严"。

  问题1

  不低于基准价50%"只是一个摆设"?

  按照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某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这个标准明显偏低。除非股市在今后再次出现本轮大盘狂跌50%的情况,或者上市公司业绩出现大幅度下降,否则若想要一个业绩正常增长的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对折下跌,可能性很小。因此,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50%的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只是一个摆设,明显是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备忘录所强调的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这个"历史水平"的说法较为模糊,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出台。

  问题2

  不同激励目的或应区别对待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而事实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不同,股权激励的目的也会有所不同。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刚刚获得董事会通过的长电科技(600584),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份额为3690万股中有2736万股为预留期权,占激励计划期权总数的74.15%.

  公司表示,预留股权份额的74.15%主要用于对未来新进人才、暂时不符合条件但在未来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授予以及对现有激励对象的追加授予。这将成为公司未来吸引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将激发现有潜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与努力程度。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整合并购逐渐加剧的背景下,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也将使公司更易获得较多的并购机会与发展空间。但如果按照备忘录规定,长电科技预留激励权益数74.15%的期权则超过了10%的规定。

  安信证券分析师侯利表示,从严审批股权激励出发点是好的,但需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而且要出台更多具体的措施。

(责任编辑:马丹蕊)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进入论坛进入博客
·敬告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30019号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金融网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金融网评论发表的作品,中国金融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金泉律师 黄启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MailTo:service@zgjrw.com 
 
联系电话: 86-10-68391639
传  真: 86-10-6839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