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代表向证监会递交16条建议 建立强制性分红制度 - 中国金融网
 首页 - 新闻 - 财经 -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科技 - 银行家 - 博客 - 汽车 - 体育 - 军事 - 娱乐 - 女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金融网 >> 证监会 >> 证监会公告 >> 正文
股民代表向证监会递交16条建议 建立强制性分红制度
2008年5月7日 14点51分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打印字体: 收藏

  

【本文摘要】 谭正标,一个7年股龄的股民,从代表多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参加股改的股东大会到ST亚星维权事件、南航认沽创设质疑,从“股改先锋”到“股民英雄”、“股民思想家”,33岁的他在股民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谭正标,一个7年股龄的股民,从代表多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参加股改的股东大会到ST亚星维权事件、南航认沽创设质疑,从“股改先锋”到“股民英雄”、“股民思想家”,33岁的他在股民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始我只是简单地帮股民去投票,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很多的股民对股市的认识比我这个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更为深刻”。

  昨日中午,谭正标带着《中国股市制度改革建议16条》约见记者,就中国股市存在的制度问题表达广大股民的心声。“我是一名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更是一名看着股市逐渐发展壮大的股民。虽然目前资本市场制度已经较之前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希望来自基层的声音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让我们的制度更加规范,股市更加健康。”他告诉记者,这16条建议是通过网络从无数股民建议中提炼出来的,对于中国股市而言,没有人能比股民自身更加希望它变得更加完善。这份16条建议已经递交证监会,按照规定,证监会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建议强制分红

  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全年不分红司空见惯,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甚至连续多年充当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明显偏低,表现为参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比率偏低以及现金分红的绝对量偏低。

  “为什么我们的股民都是在投机?为什么大家都做短线交易?这是强制分红制度缺位之下股民的必然选择。”谭正标认为,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一般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其中现金分红是公司最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这使得股民在选股票的时候更加看重公司的分红能力,以获取较为稳定的高于银行利率的收益。

  资料显示,过去50年中美国所有上市公司的收益大约有50%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从股息率的角度看,在前期低利率的经济环境下,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息率仍然比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高出0.5至1个百分点。

  “我们呼吁,上市公司对股东进行分红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分红比例应该有所提高。即使是因有重大项目投资而不分红,也必须要经过参与表决的流通股东2/3表决通过。监管部门应建立强制性分红制度。”谭正标说,与国际市场相比,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分红少,还在于缺乏透明度,而且分红周期短,“在年报公布之前,投资者没办法判断自己买的这只股是否会分红”。

  分析人士对此表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投资者有所回报,只要实体经济不发生明显变化,投资者基本上都是以长线持有股票为主。因此,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股价波动相对平稳。

  新股恢复市值配售

  “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2001年到2005年熊市期间,股市低迷,市值配售,中签的投资者不积极缴款,才导致了政策的改变。”谭正标激动地说,“一年多来,上百个新股依据这样的方案完成了发行,在筹资额度上屡屡打破历史纪录。应该说,现行的新股发行方案在这方面是起到了相应的作用。而去年的大牛市以来,股市情况已经完全改变,而发行制度却未与时俱进。”

  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2006年“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在海外市场,新股跌破发行价是经常有的事情。上市后如果涨幅过大,实际上是意味着询价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对于承销人来说是种失职。”谭正标指出,现行新股发行分为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部分,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相比机构投资者来说,其中签的比例就低了不少,导致明显的不公平。

  他表示:“我们建议恢复市值配售,或者仿效香港,按账户申购。制定新股发行市盈率基本标准,对于国有大盘股,确定比较低的市盈率发行,定在15-25倍;对于小盘成长股,可以确定较大空间的市盈率发行,定在18-30倍。”

(责任编辑:马丹蕊)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进入论坛进入博客
·敬告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30019号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金融网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金融网评论发表的作品,中国金融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金泉律师 黄启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MailTo:service@zgjrw.com 
 
联系电话: 86-10-68391639
传  真: 86-10-6839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