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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瑞银偷换概念否认内幕交易(2)
2007年12月27日 13点47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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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谁来监管UBS?  中国金融市长年会

  香港证监会前委员、香港资深财经人士曹仁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瑞银证券担任中石油A股IPO联合主承销商期间,UBS是完全不应该通过附属公司买卖中石油股份的。    但是,鉴于香港目前的监管条例,香港证监会对UBS也无计可施,原因有二:  中国金融内参

  首先,从香港联交所公布的披露权益信息中可以看到,UBS在9月26日到12月17日期间,无论是增持还是减持中石油,手法都相当“巧妙”,即UBS并未通过其香港注册的公司大量买卖中石油,而是通过在香港之外进行操作。

  披露资料显示,UBS操作中石油的帐户遍布全球,包括其美国、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意大利、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的公司,而香港注册的子公司当中,参与的只有“全球资产管理公司”一家。

  从买卖股票的数量来看,其香港公司所占的比例最高也不超过1.89%。

  这意味着,UBS大量买卖中石油H股的交易是在香港之外完成的。曹仁超告诉记者,根据香港的监管权限,香港政府以及香港证监会,无权监管香港之外的公司及交易。

  这意味着,在香港这样一个公开市场,像UBS这样的跨国公司,可以轻而易举的利用其全球网络,在海外进行相关操作,而逍遥于监管之外。

  其次,曹仁超告诉本报,问题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目前香港实施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根本不属于法律,而只是守则(CODE)。换言之,即便是UBS并未遵守相关监管条例,香港证监会也没有法律制裁的权力。

  “因此,香港政府只能希望像UBS这样的跨国公司,不要在敏感时间段增持或者出售敏感股票”,曹仁超说,如果UBS这样做,按道理也是没有犯法的,因为香港根本没有对此立法。

  “但是,UBS这样做了之后,下次再向香港政府申请作其它公司的保荐人或承销商时,香港证监会就会考虑到它曾经做过这个事情,在审批的时候,可以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曹仁超说。

  那么,谁来监管像UBS这样的跨国投行?

  如果美国证监会认定UBS此举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话,那么UBS就无法开脱了。

  “在UBS这件事情上,如果美国证监会认为UBS不合法,那么香港政府就可以执行惩罚了,但如果美国政府不表示意见的话,香港政府是没办法对UBS惩罚的。”曹仁超表示。

  “因此,我相信需要国际合作去解决这个问题。”曹仁超表示,目前香港证监会希望跟中国大陆证监会采取相同的守则,如果在香港犯法,那么希望内地政府也认定是犯法的,相反也是。如果再加上美国证监会的话,三个政府联合起来,就可以面对这些跨国公司了。

  用曹仁超的话说,目前香港证券监管条例对UBS基本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是‘对不对’的问题,而只是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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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丹蕊)
作者:朱益民 于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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